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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宏新。委托代理人:谭敏。委托代理人:陆芳。被告: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剑雍。原告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饭店”)诉被告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炳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龙饭店的委托代理人谭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龙饭店起诉称:被告为组织安排医药会议活动的需要,与原告缔结会务服务合同,于2013年4月13日至4月19日期间以及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在杭州黄龙饭店组织举行会议活动,由原告提供会场场地、住宿房间以及相关的布展、会议、餐饮等服务。根据双方约定,被告须在会议结束后的1个月结清所有会议账目。在前述两次会议期间,原告按约提供相关会议场地、住宿房间及各项服务,两次会议被告总计消费包括房费、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在内共计人民币分别为1560067.40元和1301463.90元,已支付1204870元和850000元,至今尚欠806661.30元。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书面确认前述拖欠款项,但至今尚未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会议费用共计人民币806661.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至被告实际支付前述款项之日止的滞纳金人民币28112.69元(自应付款日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31日的银行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黄龙饭店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3)杭证民字第9417号公证书公证邮件(节选、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缔结会务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催讨未偿付的款项,被告确认会议消费事实以及拖欠款项数额,并承诺尽快付款的事实;2、催帐函(原件)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会议消费欠款,被告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定的事实;3、会议账单(原件)1份,证明被告书面确认会议消费明细和总额以及未付款项金额的事实。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黄龙饭店提供的证据,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黄龙饭店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为组织安排会议活动的需要,于2013年4月13日至4月19日以及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13日两次期间在杭州黄龙饭店组织举行会议活动,由原告黄龙饭店提供会场场地、住宿房间以及相关的布展、会议、餐饮等服务,两次会议总计费用分别为1560067.40元和1301463.90元。会后,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已分别向原告黄龙饭店支付费用1204870元和850000元,分别尚欠355197.40元和451463.90元,合计806661.30元。2013年7月15日,原告黄龙饭店向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发出《催帐函》一份,截明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尚欠会议费用金额为806661.30元,应按合同约定在会议后一个月结清,要求尽快结清。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收到后在《催帐函》上盖章予以确认。因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又未能支付,故原告黄龙饭店诉至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欠原告黄龙饭店会议费用806661.30元的事实,有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确认的《催帐函》及庭审笔录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因该会议费用明确约定支付期限,故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支付,现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欠款不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现原告黄龙饭店主张的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临江国际旅行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己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会议费用806661.30元;二、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8112.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4元,由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喻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