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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经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丛建滋与文登经济开发区林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建滋,文登经济开发区林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经商初字第27号原告丛建滋,城镇居民。被告文登经济开发区林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丛海宁,主任。本院在审理丛建滋诉文登经济开发区林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建滋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建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灵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