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藏绍波申请执行刘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绍波,刘东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藏绍波,女。被执行人刘东卫,女。委托代理人朴永建,男。本院在执行藏绍波申请执行刘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东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藏绍波借款1180000元,负担诉讼费7710元,执行费14277元。经查,被执行人除另案查封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另案查封的财产评估、拍卖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