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王森、魏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王森,魏小军,刘富清,刘治增,孔凡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8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住所地:临朐县城骈邑路与弥河路交叉路口。负责人郭伟政,行长。被告王森。被告魏小军,系王森之妻。被告刘富清。被告刘治增。被告孔凡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王森、魏小军、刘富清、刘治增、孔凡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列五被告银行存款7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慧霞审判员 李善文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