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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7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小学文化。因涉嫌赌博,于2013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上寮市场XX档口内有人开设一赌档,以赌“三公”的方式吸引群众赌博,抽水渔利。被告人陈某负责发牌及抽水。2013年10月24日,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及伍涛、刘波、刘远清、贺治鹏等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及赌场抽水赃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林 斯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