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杨怀远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华,杨怀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农民。被执行人:杨怀远,农民。本院在执行孙玉华诉杨怀远诈骗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怀远正在服刑且申请人孙玉华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的(2013)安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