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未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未初字第00065号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