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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高菊与杭州元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杭州元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高菊。委托代理人:朱文武。委托代理人:刘朝军。被告:杭州元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闻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菊诉被告杭州元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灿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