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红法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新、孙景龙、张艳茹、郑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新,孙景龙,张艳茹,郑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法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新,女,满族。被执行人:孙景龙,男,满族。被执行人:张艳茹,女,汉族。被执行人:郑淑荣,女,满族。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1)红法执字第70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新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新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