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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蒋某丙、将某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蒋某甲,男。法定监护人: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丙,男。被告:蒋某丁,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