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开封市银像广告有限公司、开封市金元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开封市银像广告有限公司,开封市金元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金初字第1号原告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960115-0。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40号。负责人薛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冬丽,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银像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金元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原告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诉被告开封市银像广告有限公司、开封市金元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苌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