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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荣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李荣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93号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文彪。被告李荣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