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杨应秀、喻勇等人与巴州博康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秀,喻勇,喻刚,喻强,喻梅,巴州博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杨应秀,女,生于1949年,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喻勇,男,生于1973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绪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喻刚,男,生于1975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喻强,男,生于197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喻梅,女,生于1971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显刚,男,生于1968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巴州博康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晓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雷太见,男,生于1981年,汉族,中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博康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秀、喻勇、喻刚、喻强、喻梅诉被告巴州博康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秀、喻勇、喻刚、喻强、喻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0元,由原告杨应秀、喻勇、喻刚、喻强、喻梅负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