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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桂芬与冯小伟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芬,冯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1413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芬,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冯小伟,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小伟个人财产松花江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S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东审 判 员  李显仁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