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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朱某开设赌场罪,朱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瓯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朝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伙同胡锋、李晓克(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的岛屿上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从庄家赢取的钱中按5%的比例抽头渔利,方斌(已被判刑)在该赌场内做“理手”,负责抽取头薪。该赌场开设时间约一个月,每场参赌人员达一二十人。期间,被告人朱某及胡锋、李晓克等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余某、蒋雷等人进行“倒款”,其中陆续向余某“倒款”130万元,后余某已向胡锋等人归还60余万元。为了追要赌债,被告人朱某及胡锋、李晓克等人分别对参赌人员余某及其前妻岑某、蒋雷赌债的担保人戴某进行非法拘禁,具体如下: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胡锋、李晓克及卫挺(已被判刑)、“阿龙”等人(均另案处理)获知被害人余某的消息后,驾车来到浙江省瑞安市进行守候。期间,卫挺因有事先回温州市区。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及胡锋、李晓克等人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附近,将被害人余某、岑某强行拉上车,并对被害人余某进行殴打。之后,将被害人岑某带至瑞安市场桥附近予以释放,而将被害人余某带至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新街路口“帕兰翡翠大酒店”的房间里,向其讨要赌债70万元。期间,卫挺将“欠条单”送到房间里,让被害人余某签字。后某被害人岑某报警,胡锋等人于凌晨5时许将被害人余某释放。2、2012年初,胡锋、李晓克等人为了向被害人戴某讨要其为蒋雷口头担保过的赌债,安排李晓克的女朋友即黄嫦嫦(已被判刑)与其认识。同年3月16日晚11时许,在胡锋等人的安排下,黄嫦嫦与被害人戴某等人在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94号“百味鸡煲店”内吃夜宵。随后,被告人朱某及胡锋、李晓克、卫挺等人驾车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94号附近,以蒙面持刀方式在该店内挟持了被害人戴某,并将其先后带至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的孤岛、“张严冯大桥”旁的空地上,以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戴某讨要担保的赌债。期间,胡锋用锤子敲打被害人戴某的脚部,致其受伤。次日凌晨3时许,胡锋等人将被害人戴某带至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门口,将其释放。经鉴定,被害人戴某右踝部外伤造成右踝关节、右跟骨、距骨骨折,其伤势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于2013年3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并于2013年6月6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案犯何方平、程建炊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胡锋、李晓克、方斌、卫挺、黄嫦嫦的供述,被害人余某、岑某、戴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书审查意见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自首认定意见书,立功认定意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又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故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虞小丹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人民陪审员  卢和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茜豪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