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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法民初字第05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鑫与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5334号原告王鑫,男,汉族,涪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643-9。法定代表人杨程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家胜,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鑫诉被告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鑫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