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迁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迁西县燕山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吴秀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燕山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吴秀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迁执字第6号申请人迁西县燕山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赵立克,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秀柱,男,汉族,原兴城镇燕山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职工,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迁西县燕山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吴秀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燕山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桂  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久友(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