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铁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马宗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马宗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铁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被执行人马宗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96号公证书和(2013)莱钢都证执字第254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宗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宗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宗习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鲁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新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