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刘玉才与淮安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才,淮安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0309号原告刘玉才,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系原告女婿),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淮安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霞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安明、胡劲松,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才与被告淮安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才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