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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世娟与刘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娟,刘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744-1号原告陈世娟。被告刘晓。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与虞河路交叉路口东北角。负责人李玉每,该支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晓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晓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