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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伟与周密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周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1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密,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李伟诉周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06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2014年1月21日,李伟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伟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李伟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伟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鸣审判员 孙宏磊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