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颍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丁惠昌与马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颍执字第00410号马传飞:你与丁惠昌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惠昌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丁惠昌损失185188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002元,执行费2700元。自动履行义务,可汇款至颍上县人民���院账户。颍上县人民法院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经办人:姚孝华电话: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