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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富金保与赤壁帝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金保,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富金保,女。被执行人: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帝星服饰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金保与被执行人帝星服饰公司(2011)赤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为多个债权人之一)。于2011年12月8日经多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变卖了部分财产。2013年10月10日委托湖北中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进行变卖,其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据分配方案,将申请执行人应得劳动报酬649元足额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赤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