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住址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住址:旧店镇驻地负责人:孙传平被执行人邓某,男,1955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某,男,1970年05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某、邓某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文正审 判 员 刘建伟审 判 员 窦忠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蕾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