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程昌荣与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昌荣,何程,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8号原告程昌荣,男,194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何程,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55号11幢1单元3-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3264-7。法定代表人陈凤年,董事长。原告程昌荣、何程与被告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在审理管辖权异议过程中,因被告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