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乐学清与合肥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073-2号申请执行人乐学青,男,1975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肥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肥劳仲裁字(2013)第293号先予执行裁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张正满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0一四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