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宋小梅与赤壁帝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梅,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梅,女。被执行人: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帝星服饰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小梅与被执行人帝星服饰公司(2011)赤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为多个债权人之一)。于2011年12月8日经多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变卖了部分财产。2013年10月10日委托湖北中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进行变卖,其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据分配方案,将申请执行人应得劳动报酬988元足额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赤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