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溧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溧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翟某某,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屈中宝,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