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发龙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发龙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淄仲裁字第9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单保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焦小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