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邱富书与赵磊、刘宗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富书,赵磊,刘宗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邱富书,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磊,男,1977年出生,汉族。被告刘宗举,男,197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富书诉被告赵磊、刘宗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富书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富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富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富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福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