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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俞申凡与金校来、金华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校来,俞申凡,金华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校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申凡。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原审被告:金华聚。上诉人金校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甬宁桥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校来在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校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桥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