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森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好易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森茂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好易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森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被执行人绍兴市好易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银松。原告绍兴森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好易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市好易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森茂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56826.5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按期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被告应加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3年7月4日起到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被告绍兴市好易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绍兴森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好易利纺织品已无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丁银松经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同时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