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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执民字第74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方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萧执民字第7460-1号申请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叶某。本院在执行方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2013)杭萧瓜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方某于2013年5月6日前将户口从新农村房屋中迁出并交付相应财物;叶某在2013年5月6日前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及支付20万元。”上述义务双方须同时履行并互为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方某尚未履行相应义务,故其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方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许璘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