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大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0018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系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行政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是受连云港市政府委托管理连云港市所管辖煤矿的国有企业,1990年连云港市财政局和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连云港市白集煤矿,2006年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苏省白集煤矿。2003年底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以白集煤矿为出资人先后收购川达和小桥煤矿等煤矿。2010年江苏省白集煤矿以65%股权控股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以下简称“黄水坝煤矿”)。2011年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以江苏省白集煤矿为出资人在贵州省金沙县注册成立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位于贵州省的煤矿企业,并将江苏省白集煤矿在贵州投资煤矿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黄水坝煤矿供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个体户韦某和山东泰安天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韦某、贾某在货物购销和货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1.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黄水坝煤矿供销科科长的职位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个体户韦某人民币共计25000元,为其在购买黄水坝煤矿的煤矸石、工程煤和废旧钢材等方面谋取利益。2.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黄水坝煤矿供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东泰安天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某人民币5000元,为其在货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另查明,上述赃款已由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产品销售合同、转账记录、任职文件、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未出庭证人韦某、贾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检察机关全额退赃,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王某受贿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茆 翔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人民陪审员  李 虹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