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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林旭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