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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佳业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朱晓军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佳业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朱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佳业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朱晓军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4659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朱晓军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滨河小区109栋,面积:451.06平方米用房(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805**号,丘(地)号:1-16/3-5(3))。查封朱晓军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滨河小区109栋,面积:253.35平方米用房(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0242**号,丘(地)号:1-16/3-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查封期限两年。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金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