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佳业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朱晓军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佳业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朱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佳业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朱晓军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4659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朱晓军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滨河小区109栋,面积:451.06平方米用房(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805**号,丘(地)号:1-16/3-5(3))。查封朱晓军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滨河小区109栋,面积:253.35平方米用房(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0242**号,丘(地)号:1-16/3-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查封期限两年。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金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