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执恢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田建辉与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辉,崔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恢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田建辉,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青岛啤酒宝鸡公司北福利区9栋3单元5楼东户。被执行人崔玉辉,男,生于1989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碾坝乡寺底下村寺底下社。申请人田建辉与被执行人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赔偿事故款7198.40元,诉讼费259元,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崔玉辉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均在甘肃省康县,将该案委托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玉辉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