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三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等与开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刘东石,张锦伟,陈忠库,尤连云,开原市利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三初字第00388号原告:王峰,男,1978年9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清河区张相镇前马村*组**号。原告:刘东石,男,1980年1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清河区张相镇前马村*组***号。原告:张锦伟,男,1973年10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兴开街大南沟村*组**号。原告:陈忠库,男,1970年5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兴开街大南沟村*组**号。原告:尤连云,男,1958年9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开街大南沟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曹君,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市利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罗玉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刘东石、张锦伟、陈忠库、尤连云与被告开原市利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刘东石、张锦伟、陈忠库、尤连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王峰、刘东石、张锦伟、陈忠库、尤连云负担。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仇开慧—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