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孙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28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88号。负责人高峰。被执行人孙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孙华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1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华支付人民币465097.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申请人孙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孙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2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