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与魏有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魏有孝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照永,村主任。被告魏有孝,男,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有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海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照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有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被告承包我村��地1亩,承包费每年280元,现已拖欠2年,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560元,并终止承包合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有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0日,原告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有孝签订荒山(山林)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该村公林上部分土地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为20年,即自2000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承包费每年280元,须在上一年农历十月三十日前交清。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魏有孝至2013年12月共拖欠2年承包费用,原告催要未果,于2013年12月19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予以认定,材料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诉求被告拖欠2��度承包费用,被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承包经营多年,原告以其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用为由要求终止合同,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及承包关系的稳定,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有孝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560元。二、驳回原告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有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海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士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