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催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泗阳县勇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湖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阳县勇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湖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催字第0217号申请人泗阳县勇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权,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报人常州湖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涛,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泗阳县勇明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3552329,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省勇仕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的3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常州湖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泗阳县勇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潘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