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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莫凤连与梁雄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梁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4号原告莫XX。被告梁XX。原告莫XX诉被告梁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月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5月结婚,大女儿梁小涓于2001年2月出生,生活过得还好。自从小女儿梁小琪于2006年8月出生后,由于被告和家人有重男轻女观念,被告开始变得懒散、没有动力、不思进取。小女儿梁小琪出生十五天就检查出是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要做手术的时候,被告无动于衷。小女儿于2009年9月20日在江门五邑中医院手术室心脏暂停做手术的时候,被告在家里睡觉。小女儿梁小琪手术的前前后后都是原告自己一个人找计生办、红十字会和联系医院入院,出院期间被告及其家人不见踪影。原告在小女儿梁小琪康复后,提出协议离婚,双方于2010年4月28日在新会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内容祥见协议书。三年来被告没有履行协议内容,每次打电话给被告总寻找借口说没有钱,一共支付了不到五千元的生活费给两个女儿。原告一个人照顾两个女儿,还要租房,靠打散工维持生计。随着日渐上涨的物价和女儿的长大,原告实在是无力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义务。被告现在有一辆大货车帮新会区双水镇中顺纸巾拉货,经济来源没有问题。考虑到大女儿梁小涓在小时候享受到被告父爱,梁泳琪也不想离开被告,被告也比较疼爱梁小涓,所以原告决定把大女儿梁小涓判给被告。两个女儿都是原告带大的,付出的是原告的全部,作为一个母亲,原告更多的是不舍。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大女儿梁小涓的抚养权归被告梁XX;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户口登记簿》一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2、《离婚证》一本、《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协议大女儿梁小涓、小女儿梁小琪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合共800元给原告至女儿成年为止。被告梁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并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查明,原、被告结婚后于2001年2月20日生育女儿梁小涓、于2006年8月13日生育女儿梁小琪。2010年4月28日原、被告在新会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协议:女儿梁小涓、梁小琪均由原告莫XX抚养,由被告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各400元给原告,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遂于2013年11月25日以生活压力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梁小涓的抚养权给被告。本院认为,本案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梁小涓、梁小琪均由原告直接抚养,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当出现具体情况变化时,有权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时作出调整。但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始终要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作为最终的考虑因素。本案中,女儿梁小涓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学习,时间比较长,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生活方式,在正常情况下继续跟随原告更有利于梁小涓的健康成长。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环境、女儿梁小涓的意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及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的规定,原告与女儿梁小涓的感情较好,现原告以生活压力大及自己想到广西生活为由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原告可通过向被告主张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抚养费义务或其他途径解决。被告也应主动履行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对女儿予以更多的关爱。因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故本院认为女儿梁小涓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