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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与南郑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南郑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文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昭晖,该所合伙人。被执行人南郑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勇,该公司副经理。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南郑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应由被执行人南郑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4年1月14日前一次性付给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4万元及代理费3万元,合计7万元,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南郑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南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郑县黎坪镇人民政府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中3.5万元支付给申请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因被执行人南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债较大,案件暂不具备履行能力,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00030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