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行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汤晓玲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汤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芜中行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人:赵红军,该所副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晓玲,女。上诉人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被上诉人汤晓玲公路行政许可一案,因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无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其与汤晓玲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无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万荣审判员 查 鹏审判员 和李勤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家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