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摩旺达科技有限公司、陈飞、沈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摩旺达科技有限公司,陈飞,沈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84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南京摩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综合健身馆。被告陈飞,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被告沈媛,女,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摩旺达科技有限公司、陈飞、沈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7元,减半后收取7293.5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王玉珍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缪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