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和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2013)启和民初字第1036号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启和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崔英。被告黄某。原告施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恩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英,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黄祈钢。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间难以沟通,被告性格暴躁,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淡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黄祈钢。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在婚后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原、被告愿意积极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并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求同存异,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施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代理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