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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印勤、安秀春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印勤,安秀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印勤。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秀春。委托代理人张东华,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女,1980年9月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唐山市北新东道31号法定代表人李再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栓。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乙区付*号。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亮。委托代理人肖国春。上诉人张印勤、安秀春因拆迁裁决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印勤、安秀春以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印勤、安秀春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规避法律。现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印勤、安秀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张印勤、安秀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耐忠审 判 员  刘天永代理审判员  黄荣满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