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涪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2日,初中文化,重庆市人,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罗久长,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7日,初中文化,绵阳市人,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凌宇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久长,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世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4月28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10月23日生育一女陈某某。由于被告缺乏责任心,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12年底,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由于被告面临长期徒刑,更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来院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50%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女儿尽了抚养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8日在绵阳市涪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1年10月23日生育一女陈某某。2011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2013年12月4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3)涪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查明:2010年5月4日,被告陈某在原告父亲代文先处借款65000.00元。2009年11月27日,原、被告共同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帝分社借款30000.00元。2011年7月4日,原告代某某在被告父亲陈某某处借款25000.00元。2009年3月26日,被告陈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帝分社借款20000.00元。双方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表、户口本、离婚协议、刑事裁定书、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其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无法履行家庭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为更利于子女成长,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除2009年3月26日被告陈勇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帝分社借款20000.00元系婚前个人债务外,其余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代晓锦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50%至婚生女陈某某独立生活为止。三、共同债务由原告代某某归还代文先65000.00元;被告陈某归还陈某某25000.00元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帝分社借款30000.00元四、驳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雯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