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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川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洪波与林东阳、曲柄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林东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川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洪波,男,汉族,教师,现住佳木斯市。被告林东阳,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波与被告林东阳、曲柄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波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曲柄乾的具体居住地址致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立婷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培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