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川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洪波与林东阳、曲柄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林东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川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洪波,男,汉族,教师,现住佳木斯市。被告林东阳,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波与被告林东阳、曲柄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波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曲柄乾的具体居住地址致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立婷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培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