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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朱小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琳,东台市周正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1269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琳,居民。被执行人东台市周正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甘港村14组。法定代表人张希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小琳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周正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东开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台市周正橡胶有限公司已停产,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待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朱小琳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参加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未参加听证,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开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王秀丽代理 审 判员 吴 奇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代) 张 颖 搜索“”